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日本偿付能力监管动向及借鉴意义2010-10-13一、日本偿付能力监管框架1996年,日本迫于与美国关贸谈判的压力,修改了商业保险法,逐步放松了保险条款和费率管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了类似于美国RBC(风险资本)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一)基本原理和方法。日本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面临风险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承担的风险总量来设定资本要求。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额度应与其经营的业务相匹配。该监管体系的主要做法是,首先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成几大类,然后评估每一类风险所需要的资本,得到总风险资本要求,同时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边际,比较偿付能力边际和风险资本要求。根据监管的规定,如果RBC比率低于一定水平,就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在年报中提供RBC结果,同时对公众披露。(二)风险资本的框架1、风险分类。日本风险资本体系将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分为以下5类:承保风险(R1)保险事故发生率超出预期值引发的风险(不包括由于巨灾引起的风险)预定利率风险1(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