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复习提要】本章阐述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在司法考试中的考查的角度有二:一是行政立法方面,主要考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以及与立法法相结合考查立法监督问题。关于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司考本部分命题将侧重于新立法法的相关修改内容。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考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在本章的学习中,考生朋友应当着重学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制定程序、批准与备案以及适用监督等内容。本章的难点是国务院的授权立法、行政法规的解释、行政规章的备案以及立法冲突的解决。本章在前十三年司考中,考查了16题,共23分。第一节 行政法规一、立法权限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分为以下三种:1为了实施法律而制定配套行政法规;例 国务院为了实施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而于2007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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