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 2007-12-11颁布)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第四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