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三章 市政体系及其运行第一节 市政组织体系市政体系是城市政治关系的组织实体与制度的体现,是城市组织与政治制度的有机统一。市政体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政治组织即市政主体;二是城市的政治制度即市政主体运行的规则与规范。市政主体指进行和参与市政活动的各种组织。市政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我国指市人大和“一府(政府)两院(检察院、法院)”;二非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一、城市国家机关(一)市人民代表大会1、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城市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2)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实行直接选举的城市类型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人大、区人大、县级市的代表。(3)市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和地方立法权。2、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大常委由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