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业管理服务知识问答10、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空置不住,是否需要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竣工交付后,不管是否居住,都应承担共同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因此,空置房的业主也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11、物业服务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如何约定合同期限? 答: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作出关于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