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版)2012-08-15 16: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临时建设工程、农民建房等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城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控制指标的,按已明确的指标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控制指标或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一环路内的社会公益事业改、扩建项目,在项目方案合理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调整控制指标。第五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周边的建筑样式和高度必须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协调;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眉山城市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