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盘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盘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盘投资经营的县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县外投资者”)。县内投资者新建企业或原企业改扩建的新增投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旨在鼓励我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资源精深加工、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煤炭采掘、洗选、焦化、火力发电及房地产开发、矸石砖厂、泥煤烘干、采石场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财政扶持措施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鼓励类生产性投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两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同等比例,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高新技术及研发项目,优惠期满后,可再申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加工型项目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