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条款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