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和信息化建设需要,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扶优扶强,使优势系统集成企业能够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系统等的咨询、设计、开发、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鼓励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系统集成企业承担其项目。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第六条 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