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美国银行破产制度值得借鉴 摘要:美国银行破产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与普通公司破产法显著的差异。研究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制度设计可为加快我国银行破产的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启示。 关键词:银行;破产法;比较研究;启示 银行业是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风险性特征的特殊行业,需要建立安全、有效的专门市场退出机制破产法律制度。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企业,该机制必须反映银行主体的特殊性。为此,美国在破产立法上建立了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分别处理商业银行和一般公司的破产问题。 一、美国银行破产法的特殊制度设计 (一)早期介入破产启动的程序。在美国,普通公司的破产受破产法的规制。启动破产程序的权利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分享。其中,非自愿破产由债权人提出,自愿破产由破产公司提出。所有的破产申请均需向地方联邦破产法院提出,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程序正式启动。与债权人或破产公司启动普通公司破产程序不同,美国银行破产程序的启动权排他性地给予了银行主管当局,即银行破产由银行许可机构、监管机构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