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读解(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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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发布时间:2009-04-10 点击次数:7次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规定,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营、进口和制剂的配制实行许可制度。只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才可以从事药品的生产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获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才可配制制剂。进口药品,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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