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萧山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萧山城区以及临浦组团、瓜沥组团、义蓬组团的规划用地范围;萧山区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等建筑管理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建设项目的具体指标,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确定。在特定的区域,或其他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专门确定有关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1、工业项目应在规划工业用地内选址、定点。2、居住项目应在规划居住用地内选址、定点。同时,必须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严格控制零星建设。3、公共设施项目应在同类或具有可兼容性质的规划用地内选址、定点。第三章 建设项目规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