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含上游工业园、金桥工业港、火车站工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会专家组咨询后报县规委会和县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会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