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我国商标法第44条中“商标使用”含义的界定摘要:我国已建立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雏形,但在具体立法层面还较为粗糙,现行的商标法第44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组合形式无法给予社会公众明确的指引,究竟哪些商标使用行为符合44条的规定,哪些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立法的模糊性也给法院的司法裁判造成障碍了。本文以国内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依据,针对特殊的商标使用情形,界定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关键词:商标法第44条 商标使用 商标撤销导言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当注册商标权利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另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对商标使用进行了界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那么是不是只要注册商标权利人实施了条例第3条中列举的行为,其商标就不会因商标法第44条第4项的规定遭到撤销了呢?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的确一直遵循着这样的规则,凡是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