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书管理办法(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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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营口市精神病医院医学诊断书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营口市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参考其他精神专科医院经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1、 诊断书由科主任领取并管理。诊断书使用完后,到医务科换取新的诊断书,医务科做领取登记。科主任是本科室诊断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 因精神疾病的复杂性,门诊首次就诊不能出具诊断书,经复诊观察明确诊断后方可出具诊断书。科主任应严格把关,特别是抑郁障碍、神经症、应激障碍等疾病,必须做相关的躯体(血常规、血糖、心电图、脑电图等)检查及心理测试(心理CT、相关量表)等检查,检查结果与诊断相印证。经过3次门诊仍然不能确诊的患者,应进行科内会诊。对于特殊复杂的病例,经门诊会诊仍不能确定诊断的,如有必要可向医务科提出会诊申请,医务科应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组织院内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具诊断书。3、 应按ICD-10规范填写诊断名称(应写全名,不得使用简称),不得沿用旧的的诊断名称,如“抑郁症”。4、 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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