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贷款担保承诺函的几点法律思辨 摘要:(1)保证承诺函的担保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必须使用修正后的保证承诺函,以免因字意曲解和操作失误,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以致造成承诺人免责。(2)作为承诺人的自然人可以与担保企业在同一保证合同上为同一债务同时提供担保,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举简便易行且不易产生歧义,承诺人免责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少。(3)无论采取同时或者分别担保方式,都必须坚持有利于贷款营销、有利于贷款安全、有利于堵塞贷款手续漏洞的原则。 之所以在这里将贷款担保承诺函作为专题进行法律探讨,因为最近一两年来在我们的贷款诉讼案件提交的证据中,瑕疵最多、争议最多、分歧最多的莫过于这个贷款担保承诺函了。稍有不慎,就会带来承诺人免除担保责任的不利后果。对此,几乎每次开庭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都会遇到承诺人或是其代理人据理力争企图免责的问题,法庭把它定为争议的基本焦点,律师把它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我们虽然极力据此主张担保权利,但是遇到承诺函本身确实存在致命瑕疵的时候,我们也是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有的承诺函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