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迁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迁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基本规定的要求。第四条所有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自行失效。如遇特殊情况应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竞争机制,要求设计单位资质必须为甲级,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承担各类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时,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规划及建筑方案成果报批时,“规划条件”作为附件。第七条各类建设工程应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绘制准确反映拟建项目四邻关系的实测现状图,并绘制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保证符合消防要求及受其影响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