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邮政金融安全管理,明确检查责任,规范检查流程,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发生,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金融业务和网点、金库、运钞、自助机具、枪支弹药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第三条 安全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应与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检查部门,是指邮政企业的安全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服务质量监督部门(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等;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业务部门、代理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第四条 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分为: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领导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二)违规违纪考核。根据违规违纪责任的大小,按本规定扣减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