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