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门诊药房退药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制定本规定。一、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凡属下列情况,一律不得退药:1、无原始相应收费凭据的;2、包装受损(如破损、有污渍、输液药品粘有病人姓名等非药品标示或有粘贴痕迹等)、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3、药品有特殊保存要求院方无法控制的(如:要求冷处保存药品等;要求避光保存的药品裸瓶不得退药);4、不能提供完整最小包装的拆零药品;5、其他不适宜继续使用的;6、传染病患者的药品;7、一般情况下超过15日发出药品不得退药。二、在确认患者在我院就诊购药,能提供购药原始票据的情况下,可在保障药品质量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可予退药:1、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其它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的;2、确属处方用药不当(禁忌症、超治疗用量、重复用药等),患者不宜继续使用该药的;3、患者因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