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沙市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若干规定长计生发200228号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条、十二条、十四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长沙市计生委在200023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 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为搞好我市现阶段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工作,重新出台了长沙市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若干规定(长计生发 200228号)的文件,并于200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长沙地区,其内容包括单位管理、社区居委会管理、村委会管理、育龄人员托付管理、移交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及几种特殊情况的统计等方面。本规定制定指导思想:实行单位负责、村民自治、社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托管联系制度,明确计划生育关系移交程序。一、单位管理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下同)和其它组织均应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当地乡 (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负起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所属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