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制度为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2005292号),规范管理我院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工作,现制 定 我 院 非 医 疗 废 物 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制度。一、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临床与辅助科室的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二、 定义和范畴定义:使用后的属于非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以下简称输液瓶(袋)。范畴: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三、 集中回收处置机构的认定从事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的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回收处置机构必须具备安全、环保的处理设备,完善的回收网络和队伍,严密的成品去向控制体系。四、 医院非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组长:医院法定代表人副组长:主管医务副院长组员:防感控办主任、医务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