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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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民警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支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民警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 民警在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时必须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考试过程及相关证据。第四条 驾管所指定专人对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和保障民警合法权益中的作用。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列入民警配备的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第六条 民警每日在上岗执法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源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系统日期、时间准确。如有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换领备用机器。第七条 民警下班前,应将执法记录仪接入视频采集工作站,对设备进行充电,并导入声像资料。第八条 统一使用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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