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HR疑难操作之调岗调薪 HR法律实务问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需约定“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要求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对员工调岗、调薪,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在调整劳动者岗位及薪酬的时候,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调整,协商不一致的,不可以进行。但对于“协商一致”,HR都知道,这是不易的。除了“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这个途径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操作方式,可以不经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在与法律的规定不违背的情况下,HR还可以如何操作来增强企业单方面调整岗位、劳动报酬能力?同时,“绩效考核”常规性实施,亦引发大量在考评期之后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操作。“岗位可变、工资不能降”经常是员工的心理态度。若遇降低,导致离职的发生及离职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是很常见一种劳动纠纷。这是HR领域的一个疑难。 劳动法思维与法律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