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 主要措施第四条 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三)遴选原则:1、参照吉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参照吉林省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