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