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定义(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具体指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专职人员,以及未设安全机构的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对他人和周围的设施存在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具体指: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4)“三级”安全教育具体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