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下称“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 公司(下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并结合管理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部对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并按照管理人发展方向统筹进行规划,各职能部门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初步审查,风险控制部负责对信息合规性进行审查。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需要对外披露信息,经风险控制部审查通过后,由风险控制部负责统一对外披露。第四条 管理人按照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并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五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各职能部门、风险控制部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