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房和购车)为目的的贷款。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