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