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1.未及时清理法律规范并购重组领域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在制定机构、制定背景等方面有着很大差异,由此导致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规则冲突。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间的规则冲突表现得最为明显,其规定与证券法在收购主体、持股变动报告、收购价格、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例如,关于收购主体,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主体并不限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有资格作为收购人的;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收购的主体只能是法人。2.仍缺少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体系内仍缺少规范回购、合并、分立的具体规则。以上市公司分立为例,直到2010年,我国A股市场才出现了上市公司分立的具体案例,即原东北高速分立为(2.90,0.00,0.00%)和(2.79,0.00,0.00%)。关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设立细节,分立上市报告书并没有详细解释。我们理解,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应为原东北高速以全部资产作相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