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