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建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性质: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或本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集团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本地段专职消防队的指导。 第三条、义务消防队的人员数量和消防器材装备配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经费由本单位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由本单位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第四条、方针: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五条、建立义务消防队范围: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都应建立义务消防队。 本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范围: 各事业部、集团公司机关,都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