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乡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是指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特定民政对象的保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供养资金、高龄老人营养补助、孤儿生活补助、优抚对象补助资金、敬老院(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资金、社区便民服务站建设资金、社会福利资金、社会捐赠款等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范围内安排的民政资金及监督、管理、使用民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乡民政办成立民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XX,XX,XX,XX为成员,负责全乡民政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检查、考核。第五条乡纪委为民政资金监督工作的主体,督促民政办及各村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处理纠正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