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友好城市工作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规范友好城市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省、市与外国省(州、县、大区等)、市之间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友好城市工作以促进双方的了解和友谊,开展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第四条 友好城市工作遵循“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管友好城市工作。第二章 友好城市关系的建立第六条 省以及对外开放的市,可以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活动。尚未对外开放的市除外。县(包括县、区)以下行政单位不与外国开展友好城市活动。第七条 省以及对外开放的市可与相当于我省、市级的外国地方行政单位和外国城市开展友好城市活动,一般不与外国市以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第八条 选择结好对象应先行了解,注意双方经济、科技、文化上的互补性和开展合作与交流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