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10年第7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292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网络订餐服务以及提供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服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订餐,是指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接受的送餐订单,制作并配送餐饮食品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的从事网络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网餐服务经营者),是指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的食品经营者,自行设立订餐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制作并配送餐饮食品或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餐饮食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本办法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