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 1999 年 )(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第七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执照的有效期为永久有效,直到执照持有人停止经营活动。泰国政府颁发的执照的有效期内所经营的业务受到签署的条约保护的或获得泰国政府许可在规定期限内从事受到监管的业务,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证书持有人在条约或规定范围内经营,证书是一直有效的,直到条约或规定发生变化则终止。证书持有人应当把证书摆放在经营地的显著位置,如果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应在15日内到注册地进行书面报告并申请补领证书及临时证书。新申请和补领证书应该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流程进行,临时证书的发放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颁发,临时证书与正式证书具有一样的效力,直到新的申请证书下发。第二十二条 如果当证书持有人或执照持有人停止经营企业或者对企业经营地、办公场所进 行搬迁的,应按照部级条例的规定和程序提前15日向登记部门主管人汇报有这样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对外商务委员会的组成由工商局常务部长担任主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代表、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