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第四条 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