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安 全 技 术 审 批 制 度第一条为明确和规范安全技术事项的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行业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列情况之一,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报上级审批: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规程第79条)。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3、已留设的矿井边界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规程第259条)。4、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要求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444条)。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 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 3、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