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北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旅游、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四)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