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中等公司融资融券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账 户第一节 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