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年度检查审查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三)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四)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六)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七)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八)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九)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十)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分支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如使用“XX艺术团”或地域性的名称“XX县分会”“XX街道分会”作为分支机构; (十一)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