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病历封存制度(2015)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特制订本制度。 1、 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2、 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科提供。复印地点:病案科。3、 病案科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4、 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病案科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始病历封存程序。5、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