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的监督检查,使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规范化,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所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附件一)的范围,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存档用和悬挂用两种(其形式见附件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级、级和级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包括级、级和级许可证中含级或级的,下同);级和级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以下简称职安与锅炉局)备案。对级医用氧舱制造单位的条件和审查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即失去制造资格,由发证机关注销原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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