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第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