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充分发挥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项目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所称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补助资金为主。单个项目的补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相关规划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共性关键零部件研制、整机及关键配套设备(部件)示范(集成)应用以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或合同采购总价)的30%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轨道交通装备、高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电动)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高端医疗器械和药品等领域符合支持方向的企业项目。项目单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