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试用人员管理办法(人事2007-00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全程进行控制,对试用期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以及遵纪表现等方面的考核评价,把握每一位试用期员工的具体情况和状态,并由此对他们做出是否转正、加薪比例等方面的决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新入职员工(不含实习生、临时工)。 第二章 试用期限第三条员工根据岗位要求,原则上须经过7天试工期。(一) 经考核合格后,进入岗位试用期阶段,试工期并入试用期;若考核不合格,可随时停止工作,不计发任何报酬。(二)试工期考核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主管在考核反馈时,须与员工进行职业发展规划沟通。(三) 试工期内提出辞职,不计发任何报酬。第四条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3-6个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特殊人员另有协定),期满合格者录用为正式员工。第五条在试用期内不适合岗位者,双方可随时停止试用,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按相关规定计发实际出勤工资,不予任何经济补偿。第三章 考核细则第六条考核过程控制(一)在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