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6月1日证监会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是指:(一)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依法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二)境外投资者依法受让、认购内资证券公司股权,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