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1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