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井工开采);(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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